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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几天,河南省修武县农民薛老汉养殖场的仔狐死了256只,它们均死于母狐狸口中。引发这一惨剧的,是旁边修高速公路的施工噪音。动物专家说,听见噪音,母狐狸出于本能会去保护仔狐,将仔狐叼在嘴里到处奔走,很容易将其咬死。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薛老汉10万余元。据称,因狐狸受“惊吓”死亡所引发的民事官司,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256只狐狸因噪声而死亡 薛老汉今年67岁,他于1992年承包了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的7亩地建立了中普珍贵皮毛动物养殖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他的狐场存有种狐120只,仔狐860只。但在2005年7月,一场灾难降临了。在修建济焦新高速公路时,薛老汉的狐场属于征用地范围之内需要搬迁。“当时还有13窝仔狐没有分窝,根据狐狸特殊的生活习性,如果遇到外界噪声或者人为骚扰,可能会将仔狐咬死或吃掉。”于是,薛老汉向施工方提出,要求增加狐狸搬迁的安置费用,并对因搬迁造成狐狸死亡应给予合理补偿。但施工单位未给出任何明确的答复。 薛老汉说,2005年7月20日下午,施工人员强行将狐场围墙全部推倒,百余人大声喧哗,施工机械昼夜不停的轰鸣声,再加上刺目的灯光照射在狐场上,致使母狐受到严重惊吓,惊惶不安狂叫不止,短短几天内,13窝未分开的仔狐全部被母狐咬死或吃掉。无奈之下,薛老汉把其它仔狐搬往异地,搬迁中又死亡几十只。经事后清点,一共有256只狐狸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 县政府和高速公司成被告 事情发生后,薛老汉多次找有关部门请求解决狐狸死亡的赔偿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查无政策依据”。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2006年6月,薛老汉一纸诉状将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及修武县人民政府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狐狸死亡的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支付搬迁安置费11万余元。 法庭上,河南省济焦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薛老汉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经济损失属于民事侵权范畴,而安置费属于行政案件范畴,不应当合并审理。 而修武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不属于法院主管,因为薛老汉的赔偿显然是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此外,县政府的征地方案合法,不构成侵权也没有强制搬迁,而薛老汉明知将要被拆却迟延搬迁,是其故意自行放大了损失,这是自甘冒险的行为,政府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判赔10万元“骚扰费” 问题是,为啥狐狸受到惊吓后会吃小狐狸呢?法庭上,薛老汉专门提交证据说,在清点狐场地面附属物时,他曾明确告知被告委派的现场执行人员有关专家的证明———貂、貉、狐狸等毛皮动物最怕惊吓,尤其在配种期、怀孕期到产仔期、哺乳期,特别需要安静的环境,母狐产仔后最忌生人、噪声、气味、环境的变化,否则母狐会将仔狐咬死或吃掉,产仔50天后才能分离饲养等情况。但没人搭理他,于是酿发此案。 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侵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在补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两家被告对薛老汉的狐场进行强制搬迁,造成了256只狐狸死亡,应当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一审判令二被告赔偿薛老汉经济损失104960元。关于薛老汉要求的安置费11万余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