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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法律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 |||||
作者:未知 农业政策法规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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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因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直步履蹒跚,发展缓慢。但是,这一状况从2007年开始得以全面改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终于获得了法律的保障。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今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定于明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参与,难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扶持和培育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改善农民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有助于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有助于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参与,仅仅靠千家万户的农民直接面对市场,难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难以进行有效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难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让分散的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更有助于农民从产业链延长中获得一定的增值收益。这既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框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指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那些早已活跃于农村经济舞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获得了应有的法人地位,与此同时,其组织和行为亦受到合理的规范与约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框架。比如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等等。 ——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普遍对农产品市场给予一定程度的“适用例外” 由于农产品市场结构具有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生产资源难以迅速流转、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大等特殊性,各国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对农产品市场都给予一定程度的“适用例外”,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农业团体或组织的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反垄断豁免。豁免规定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在反垄断法中明文规定“适用例外”。例如美国的克莱顿法(Clayton Act)第六条规定反垄断法不禁止以互助为目的的农业或园艺团体之存在与活动,不禁止这些团体为达成合法目的而采取的合伙行为;凯波尔法案(Capper-Volstead Act)授予农民更多的与中间商讨价还价的力量,有条件地允许农产品生产者通过入股、合作或其它方式结合在一起,共同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处理,并在州际和国际市场上推销其产品;合作社行销法案(The Co-operative Marketing Act)进一步许可农业生产者彼此之间交换有关定价、生产和行销等方面的资料。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二十八条专门规定“卡特尔禁止”不适用于农业生产者企业有关农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储藏加工或处理农产品的共同设施的协议;“禁止关于价格形成或交易条件的协议”不适用于有关农产品分类、标记或包装的协议。第二类是明确规定那些依据其它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豁免反垄断法之适用。例如日本独占禁止法第二条,法国竞争法第十条,韩国规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第六十条,都有类似规定,赋予农业团体或组织一定程度的反垄断豁免。 ——利用后发优势,充分吸收其它国家的经验,我国的反垄断法没有走弯路 在给予农业组织一定程度豁免方面,世界上最早颁布反垄断法的美国,也曾走过一段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由于1890年制定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农业合作组织的特殊性,一律禁止以联合或结合的方式来共谋限制州际贸易,从而严重抑制了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和类似活动,对当时美国农业的繁荣形成制约并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因此,1914年国会通过克莱顿法时,应众多农民的要求,于第六条将未发行股票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与活动排除反垄断法适用。但是,由于发行股票的农业合作社并未获得豁免,在农产品价格下降时合作社面临严重的资金困难,不能满足农民期望通过合作社来提高与中间商讨价还价能力的渴望。于是1922年又专门通过凯波尔法案,授予农民更多的与中间商议价的力量,把克莱顿法有关禁止发行股票的规定去除,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之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充分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均给予农业合作组织以一定程度的适用例外。 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恰恰利用了后发优势,充分吸收了其它国家的经验,没有重复别人已经走过的弯路。立法初期就充分考虑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并直接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反垄断豁免,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和立法机构的睿智。 ——我国《反垄断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反垄断豁免”权利,为其经营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法律空间 我国的农业组织化程度很低,难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为了建立公平的农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更需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反垄断法中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程度的适用例外。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今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并定于明年8月1日开始实施。令人鼓舞的是,《反垄断法》充分吸取了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直接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反垄断豁免的权利。《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法律空间。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将使我国农产品市场获得健康而有序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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